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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司法档案的主要特点与史料价值

杜正贞 吴铮强 古逸英华 2019-06-13

导言:龙泉司法档案为研究中国司法从传统到近代的演变,包括制度、程序、法理、实践等各方面的过渡和衔接,以及法律与社会变迁之关系,近代浙南地方经济民生、政治军事、宗族组织、婚姻形态、社会问题等各个方面,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龙泉司法档案主要特点

从类型上来说,民国龙泉地方法院档案中的诉讼案件,包括各类刑事案件、民事中的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所有门类,涉及到所有权、债务、继承、婚姻、社会风俗、官民关系等各个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这批诉讼档案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有关山林所有权的纠纷,占物权、债权纠纷中的相当比例。龙泉县属于多山地形,可供耕作的田地是稀有资源,以致龙泉本地粮食向来不敷居民食用。很多人民的生计仰赖林业的收入。由于林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山产纠纷也相应成为物权、债权纠纷的主体。因山界不清而引发的纠葛,以及在合伙拼山伐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都比较常见。这些山林纠纷档案也反映出浙南山地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种种习惯和地方制度,以及当地居民之间、当地居民与木材商人之间的种种矛盾。

(二)在田土纠纷中,与宗族祭田有关的纠纷占大多数。祭田、书灯田等宗族公产,在龙泉大都采用族人轮值的方式经营管理。随着宗族人口的增长、房派分支的增加,轮值顺序混乱,极易引发族内的矛盾。清代和民国初年的地方习惯和法律都认定,财产继承要以继嗣为前提,所以当宗族中某些房支出现绝嗣的状况时,围绕着立嗣和祭田轮值权利,常常发生激烈的争夺。与此相关,在祭田的耕种、租佃、收割、买卖;族谱、祭簿的重修和保管;甚至清明办祭宴请、丧葬仪式的各个环节,都会发生纠纷和诉讼。民国十八年(1929)以后,新民法修改了继承法并将祭田性质认定为公同共有物,但祭田案件有增无减。据《龙泉法院志》的初步统计,在整个民国期间仅因祭田轮值而引发的诉讼,就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8%。

(三)有关婚姻家庭的诉讼档案,反映出近代家庭婚姻观念和女性身份的变化。在“妨害婚姻家庭”类的诉讼或调解申请中,包含了买卖婚姻、不履行婚姻义务、抚养纠纷、家庭暴力、伪造婚书、诱拐、遗弃等多种类型的案件。在民国以后,女性作为原、被告或诉讼关系人的案件档案,并不罕见。1929年颁定的新民法亲属编中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订定婚约”。在此条法律的鼓励下,20世纪30年代之后,子女要求解除未成年之前,由父母包办之婚约,争取婚姻自由的诉讼,增加明显。

(四)有关兵役执行、税收、贪污渎职等方面的刑事诉讼档案,在民国后期大量增加。北洋政府时期,此类案件的档案数量较少。随着国民党政府在县级的机构逐渐增多,并加强对地方的统治以后,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与民众的纠纷开始大量出现。20世纪40 年代以后,随着战争局势的推进,兵役征派频繁,强拉壮丁和抗征事件都屡有发生,以“妨害兵役罪”起诉的刑事案件数量激增。这些档案,为我们研究民国各时期地方政府的施政,及官、民、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翔实的材料。

(五)这批档案中还有大量有关毒品、赌博、风化等等的案件记录。“开设花会、聚众赌博”的案件,在整个民国时期都层出不穷。但开设烟馆、贩卖、吸食鸦片之类的刑事诉讼,则主要集中在20世纪30年代。这些档案是对社会现象的忠实记录,让我们能够从不同的侧面,了解民国时期一个浙西偏远小县的市井百态。


龙泉司法档案史料价值

这批档案的史料价值主要体现在司法史、社会史、法律社会史三个主要方面:

(一)这批档案记录了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变革的完整过程。中国古代司法一直延续的是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表现在地方司法上,就是县衙审判,典史和知县(幕友)判案。这套制度,到了清末民初开始改革。目前学界对清末民初司法改革的研究,主要利用的是最高审判机构大理院的档案以及一些地方官员编撰的案牍。例如,以台湾学者黄源盛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发现并整理的大理院判例为基础,已经出版了不少研究的成果。但是在地方司法的层面,由于清末民初的地方审判资料不多见,研究难以深入开展。这批龙泉地方法院的档案,就为我们提供了从晚清到解放前,整个民国时期地方司法变迁的完整资料。

(二)这批档案也记录了近代地方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等方面的变迁。广义的法律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法典的生命力取决于司法的实践,司法实践则需要不断地对社会、民众的行为和观念做出回应,法典也因此而不断地调整、完善。因此,对法律史的研究,是应该立足于地域社会的。早在20世纪中期,瞿同祖在他的代表性著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就已经将法律史研究和社会史研究结合起来了。尤其在四川巴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发现之后,黄宗智等人利用诉讼档案研究社会经济史,获得了多方面的成果。

(三)这些诉讼档案不仅包含了丰富的社会经济信息,而且它们还直接反映出法律变革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机制和过程,这是其他类型的社会经济史料,所不具备的。晚清民国时期,建立于传统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华法系被改造和抛弃,西方法律移植于正在经历巨变的社会之上,对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等等,都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改革如何在具体的地方社会语境中得到实践?法律和司法活动反之于地方社会的影响如何?等等重要的问题,都需要能够涵盖较长时段的个案研究,才能一探究竟。贯穿整个民国时期的龙泉地方法院档案,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材料。

(本文选自《民国档案》,有改动。本文作者杜正贞与吴铮强为本书第一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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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司法档案—汇编—龙泉市—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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